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12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由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28日审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0年6月2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 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法小宝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并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立法制度,健全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五、删除第九条。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除第二款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将其中的“法制委员会”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删除第三款中的“一个代表团或者”,并将其中的“先交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为“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审议时”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审议时”。
七、
······我能说我还比较喜欢洗碗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