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1月25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6月2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感觉黑人都特别团结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上述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立法制度,健全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北大法宝
第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三条 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