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冬季至2021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灭火的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及《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形势,确定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期,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紧要期。为切实做好我区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工作,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对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美丽西藏的重大意义,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安全知识。通过发布公益广告及信息,加强“12119”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的宣传,大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施工单位、进乡村、进农牧户”,切实增强全民的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意识和自觉性,做到森林草原防火灭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遵守,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我能说我还比较喜欢洗碗吗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规定,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工作,重点地段、入山路口要重点防范、专人看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当地群众上山放牧,必须在当地乡(镇)和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同时,林区范围内野外用火必须做到“十个严禁”,即: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做饭、严禁林区野外用火取暖、严禁林区野外烧香、严禁林区野外使用太阳灶、严禁林区吸烟、严禁林区狩猎打猎、严禁林区砍伐林木、严禁林区举办篝火晚会、严禁林区运输使用爆破物、严禁林区施工爆破实弹射击。严格执行森林草原各种用火审批制度,实行野外用火管制,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森林草原区域用火者,按有关规定从重从快查处。严格施工审批制度、责任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制订防火预案,安排森林草原防火监管员。
三、扎实做好扑火救灾准备工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能够按照预案快速响应、迅速处置。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扑救经费,做好物资储备,全面检修扑火机具等设备,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各地(市)、县(区)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镇)级森林草原防火灭火突击队,要加强灭火演练,做好防火灭火的一切准备。各级森林草原防火灭火指挥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防扑火安全机制,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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