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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Notice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easing to Refer to Certain Guiding Cases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20〕343号
【发布日期】
2020.12.29
【实施日期】
202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司法案例发布
,
民法
【全文】
【
法宝引证码
】
CLI.3.3495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法〔2020〕343号)
谨防骗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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